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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纪法 | 宝山区查处某年轻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3年01月12日 【字号:  

 

 

  2008年,乐某某进入上海市宝山区某钢构公司工作,他勤恳努力,很快成为业务骨干。但这名年轻的国企干部逐渐自我膨胀、追求个人享受,想住豪宅开豪车,想拥有众多的奢侈品,可是正常的工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他奢靡的欲望。

 

 

  贪欲最终战胜了理智,乐某某把目光投向了自己负责采购的钢材。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部分钢材低价转卖给别人,将400万元货款偷偷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他揣着这笔“意外之财”寝食难安,然而几个月过去了,事情并未败露。

 

 

  此后,乐某某故技重施,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愈行愈远。2015年至2018年,乐某某利用钢材采购与销售、合同签订、申请付款、入库出库系统录入等工作上的职务便利,采用伪造合同专用章与钢材采购合同、虚假入库等方式将公司钢材予以转卖,造成公司损失8400余万元。

 

 

  2021年5月,宝山区监委对乐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1月,乐某某被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2年9月,乐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全部犯罪所得。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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